*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3日)修改国家教育委员会、文化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颁发《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
(教基[199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教卫委)、文化厅(局)、体委、工会、团委、妇联、科协,北京、天津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为贯彻《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和《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适应当前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切实加强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国家教委、文化部、国家体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等单位共同研究,对《少年宫工作条例》(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改名为《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将试行情况及时加以总结,报中央各主管部门。
附件:《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国家教育委员会
文化部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少年之家(站)、儿童少年活动中心、农村儿童文化园、儿童乐园、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少年科技馆、少年儿童艺术馆、少年儿童业余艺术、少年儿童野外营地、少年儿童劳动基地、和以少年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中少年儿童活动部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