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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章程

  四、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委员由国家科委聘任。
  五、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专业(学科)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和任期制相结合,每届评审会可依据当年评审项目的专业,聘请部分特邀评委,数量不得超过各评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参加评审会议的特邀评委具有投票权。
  六、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原则及办法:
  1.坚持科学、民主的评审原则。
  2.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委员代表国家参加奖励的评审工作。评审时,应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严格依照奖励的条件和标准,独立、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
  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委员实行回避制度。
  4.评审时,必须经过认真、充分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奖励项目(或人)和奖励等级,投票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特等奖、一等奖项目及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奖者应有超过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项目应有超过到会委员会的二分之一多数通过。
  5.评审结论应形成书面意见,并将结果及全部材料报送国家科委核准,各奖的特等奖项目由国家科委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委员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会议情况,应严守秘密。
  八、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组织上述任务的实施。
  九、本章程经国家科委批准后施行。

附:
        关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组成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经研究决定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统一评审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研究奖励评审中的问题,为决策和完善国家科技奖励提供咨询意见;研究处理国家科技奖励评审和授予工作中所提出的重大问题。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委员: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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