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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天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北京市天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9月15日 证监发审字[1995]47号)


北京市天龙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北京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京证监发(1995)3号《关于北京市天龙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增资扩股请示的批复》和《北京市天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三次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7,103,560股人民币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919,200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12,288,360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3,896,000股。法人股股东可将其可配股份中的9,264,000股的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请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本次配股应当严格按照报送证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6年3月7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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