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0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1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关于期货交易所进行会员制改造的意见》的通知
(1995年9月11日 证监发字[1995]146号)
各试点期货交易所:
现将《关于期货交易所进行会员制改造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期货交易所进行会员制改造的意见
附件
关于期货交易所进行会员制改造的意见
近几年来,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相继组建了一批期货交易所。1994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了十五家交易所进行试点。十个多月来,各试点交易所在发挥市场套期保值、发现价格功能和控制风险及自律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应指出,一些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不顺,如有的交易所受利益机制驱动,营利倾向明显;有的交易所会员权利与义务不相称,影响会员参加交易所建设的积极性和自律管理作用的发挥;有些部门和地方政府干预交易所的工作,难以保证交易所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交易。根据国发[1995]22号《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各试点期货交易所要从大局出发,结合本交易所的实际情况,按会员制要求进一步改造组织形式,理顺管理体制。
期货交易所进行会员制改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期货交易所为期货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自律性管理,实行会员制。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职责。理事会由11名至15名理事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不得多于二分之一,交易所总裁作为当然理事参加理事会。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由证监会提名,商地方政府后,提交理事会通过,理事长为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裁、副总裁人选由证监会提名,商地方政府后,推荐理事会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