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0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1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公布自行
制订的现货采集价和禁止使用非实物交割方式的通知
(1995年9月6日 证监发字[1995]139号)
各期货交易所:
近来,有少数期货交易所通过选定现货价格采集点,利用自行设定的公式,制订现货采集价,并以此作为现金交割或变相现金交割的依据。实践证明,这一做法透明度差、随意性强,不利于维护期货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碍于期货市场发现价格、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为促进我国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如下:
一、各期货交易所不得自行制订、公布现货采集价,不得使用现金交割或变相现金交割等非实物交割方式。
二、已自行制订现货采集价,并采取现金交割或变相现金交割的交易所,从即日起取消自行制订的现货采集价并将交割方式改为实物交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