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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进行辅导的通知[失效]

  (四)协助公司进行帐务调整,执行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
  (五)制定筹措资金的使用计划;
  (六)协调各中介机构,制作规范的股票发行申报材料;
  (七)其它相关的辅导内容。
  五、上市持续辅导阶段应帮助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做好以下工作:
  (一)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法》、公司章程,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依法履行职责。
  (二)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信息。
  (三)按发行募集计划合理地运用资金。
  (四)制定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法规,按照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分配股利。
  (五)编制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
  (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七)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切实履行诚信义务的办法。
  (九)严格按照《股票条例》有关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规定运作。
  (十)其他有关需要辅导的内容。
  六、辅导机构应当将辅导计划报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并定期将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
  七、辅导机构在辅导工作中,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分阶段辅导结束后,应当出具各阶段辅导工作报告。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对辅导工作进行评价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承销过程辅导工作报告和验收报告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发行和上市的必备文件,与《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如特殊情况,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在股票发行上市后报告。
  八、为保证辅导工作顺利进行,辅导期内,辅导机构指定的辅导人员有权查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并视会议内容有权列席相关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辅导机构辅导人员视为内幕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受同等限制。
  九、辅导工作是承销活动的一项内容,承销机构不得在证监会规定的承销收费之外另行收取辅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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