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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豪盛(福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豪盛(福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9月5日 证监发审字[1995]38号)


豪盛(福建)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请材料收悉。根据福建省证券委员会办公室证委办[1995]12号文《关于豪盛(福建)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配股方案的审批意见》和《豪盛(福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5613.28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股4038.44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1574.84万股。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6年2月8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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