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东梅雁企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8月7日 证监发审字[1995]31号)
广东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证监会监发字[1995]024号文《关于同意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和《广东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
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932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966万股,内部职工股股东配售241.5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724.5万股。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