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联合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8月3日 证监发审字[1995]30号)
上海联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95)056号文《关于同意上海联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增资配股方案的批复》、1995年5月3日上海联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股东大会《关于增资配股的决议》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
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股东配售8,582,520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5,149,512股,向中方发起人配售3,433,008股。中方发起人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请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