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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关于修改“苏州商品交易所普通胶合板期货标准合约附则”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关于修改“苏州商品交易所普通
 胶合板期货标准合约附则”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1995年7月31日 证监发字[1995]131号)


苏州商品交易所:
  你所《关于修改“苏州商品交易所普通胶合板期货标准合约附则”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有关修改内容。修改后的附则,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在新推出的各月份合约中执行。原已推出目前正在交易的各月份合约,其附则仍执行未修改前的规定。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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