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盘盈与盘亏相抵后的净损失、毁损报废、失窃被盗、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等。企业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的权限,比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企业报批或自行处理固定资产盘盈、盈亏净损失,应有详细的资产清查盘点报表;处理固定资产其它损失,应取得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对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还要事先追究有关责任人应责任的责任。对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赔偿,应抵减固定资产损失。
(五)中央企业设在各地的直属企业、分支机构和投资控股企业,对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按规定需报批处理的,实行就地纳税的企业,可以报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批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批准时应抄报主管财政机关,同时抄送其总公司;实行由企业集团实行统一纳税的企业,或实行总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应当经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签注处理意见,再报总公司批准。
二、企业在年终决算前,必须对各类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验收并办理竣工手续;对于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应按照《
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照规定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以后,再按竣工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的折旧。
企业因市政建设等原因拆迁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专户管理,收到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拆迁补偿的款项作为其它应付款专户核算,待新购建固定资产完工并交付使用时,再将拆迁的不动产损失净额和拆迁补偿款扣除补偿职工个人费用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金。
三、为了保证流动资本营运的需要,企业购建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应当落实内部专人管理责任制,实行全过程负责,并遵守国家有关投资的政策、法令。在投资之前必须进行有财务部门参与的可行性研究,并经企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其中重大投资方案应交付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企业帐面固定资产净值(包括在建工程)占上年末总资产的比重达到或者超过20%的,新购建固定资产时,必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企业对外长期投资,不得超过上年末企业净资产的50%,控股公司的权益性资本的投资和购买债券除外。
四、企业递延资产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推销期限或受益年限进行摊销。预提费用不得跨年度使用,待摊费用摊销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往来帐款必须每年清理。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应加强对企业递延资产、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的核算项目及其管理情况以及往来帐款清理情况的检查监督,防止企业任意调整本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