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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有商品流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2)由于债务人资不抵债造成的坏帐损失,应提供应收帐款催收记录,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包括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
  (3)企业追究造成坏帐损失的经营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或给予行政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的意见或决定。
  对于债务人资不抵债造成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经批准核销后,企业应作帐销案存处理,继续追款;如属于债务人财务状况临时性恶化,暂时不具备偿债能力的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原则上不能核销,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确认条件的坏帐损失,可以在直接转销法和坏帐备抵法中任选一种办法进行核销处理。其中,实行坏帐备抵法的企业,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办法和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核销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的已作为坏帐损失核销的应收帐款,直接作为增加坏帐准备金处理;实行直接转销法的企业,核销的坏帐损失,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二)企业发生的存货损失,包括盘盈和盘亏相抵后的净损失,库存损耗,以及失窃被盗、霉变锈蚀、拆零残损、自然淘汰、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库存贬值和削价损失。
  对发生在存货损失,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据盘存记录、技术单位的品质鉴定或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进行处理。对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在结案后处理,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企业可以自行处理存货损失。处理时,应当扣除保险公司理赔金额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部分,对库存商品,企业可以按财务制度规定计提削价准备金,并随销售随处理商品的削价损失,不得另外估计库存贬值损失冲减当期利润。
  (三)企业发生的对外投资股本损失,是指向外单位联营投资后,中途转让或到期收回投资款以及接受投资企业清算所得少于帐面价值的差额,报经批准后,企业计入投资损失处理。企业报批对外投资股本损失的权限,比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企业报批或在权限内自行处理对外投资股本损失,对属于徇私、渎职等责任原因造成的损失必须结案,并取得以下凭证:
  1.联营各方签定的联营合同、协议;
  2.如中途转让或到期收回投资时,联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以及董事会的决议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公证文件;
  3.如联营企业破产、倒闭时,其破产清算文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登记的手续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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