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汇总表》填表说明
一、《汇总表》是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检查专用表。
二、《汇总表》统计的违纪金额是指失业保险机构自查出来的违纪金额,但各地区、各部门验收检查的单位,应以验收检查核实的违纪金额进行统计。
三、《汇总表》填完审核无误后,需要加盖填表人、填表单位领导、填表单位的印章。
四、《汇总表》填报口径如下:
1.第1行为第2行至第6行合计,填列基金收入方面的违纪金额。
2.第2行指失业保险机构少计投保单位缴纳的基金数额或违反规定减免投保单位和投保人应缴纳的基金数额。
3.第3行指失业保险机构少计将基金、周转金存入银行、购买有价证券及各种形式放贷所取得的纯收入或利息收入。
4.第4行指失业保险机构少计、未记上级拨付的基金收入或下级上缴的基金收入。
5.第5行指失业保险机构直接将投保单位缴纳的基金转入其他机构的数额。
6.第7行为第8行至第16行合计,填列基金支出方面的违纪金额。
7.第8行指失业保险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多拨付给投保单位的基金数额。
8.第9行指失业保险机构直接将基金转移到其他机构的金额。
9.第10行指失业保险机构虚增基金支出的数额。
10.第11行指失业保险机构超规定比例或预算指标提取的机构管理费数额。
11.第12行指失业保险机构超出规定比例提取的转业训练费数额。
12.第13行指失业保险机构超出规定比例提取的生产自救费数额。
13.第14行指失业保险机构直接从基金中列支基本建设、购建各种资产等方面的支出数额。
14.第15行指失业保险机构直接从基金中列支人员经费、业务费、公用经费、奖金以及以各种名义发放的实物等的数额。
15.第17行为第18行、第20行、第22行、第24行、第26行、第27行、第28行、第29行相加之和,填列有关基金结存方面的违纪金额。
16.第18行指失业保险机构委托各种金融机构贷出的基金数额,形成损失不能收回的数额填列在第19行。
17.第20行指失业保险机构用基金直接和借款单位签订合同,自行发放贷款的数额,形成损失不能收回的数额填列在第21行。
18.第22行指失业保险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各种经济活动担保,或以基金管理单位的资产、银行存款单等作担保或抵押的数额,形成的损失数额填列在第23行。
19.第24行指失业保险机构以保值增值或以扶持生产为名,开办实体,投资入股或购买股票动用的基金数额,形成损失不能收回的数额填列在第25行。
20.第26行指失业保险机构用基金支付主管部门的费用支出数额。
21.第27行指失业保险机构用基金支付给主管部门以外其他单位的费用支出数额。
22.第28行指失业保险机构动用基金购建宿办楼的金额。
23.第29行指失业保险机构未经批准动用基金购置各种资产金额。
24.第31行为第32行、第34行至41行相加之和,填列有关管理费方面违纪的金额。
25.第32行指失业保险机构用管理费自行或委托金融机构放贷的数额,形成损失的数额填列在第33行。
26.第34行指失业保险机构未经批准用管理费购建的基建项目和虽经批准但超标准、超预算指标的基建支出数额。
27.第35行指失业保险机构未经批准用管理费购置资产和虽经批准但未办理专控手续以及超预算指标的资产购建支出数额。
28.第36行指失业保险机构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购建宿办楼、发奖金、购置小汽车等向社会保险机构摊派的支出数额。
29.第37行指失业保险机构虚增列管理费的支出数额。
30.第38行指失业保险机构违反规定用管理费滥发奖金、实物等支出数额。
31.第39行指失业保险机构的固定资产被上级或有关部门无偿调出、转让或低价处理给有关部门和个人等造成损失的数额。
32.第40行指失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实际支出超出预算的数额。
33.第42行为第43行、第45行、第47行、第48行相加之和,填列有关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方面的违纪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