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执行
“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财会一字〔1995〕1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
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发布后,各地纷纷询问该文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现明确如下:
“财会字(1995)6号文”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有关退税业务时,仍然按照我部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4)财会字第2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