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解缴和使用问题的通知
(财综字〔199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切实加强中央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中央财政,根据《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收入解缴和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其所在地财政机关征收;中央企业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征收。
二、中央单位缴纳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一律以“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科目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各缴款单位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在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在收款国库栏填写“中央总金库”。同时,各缴款单位要如实填写应缴纳的收入金额。
四、上交中央财政的中央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及其住房建设支出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方式管理。中央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列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其他收入类”第240款“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科目。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其他支出类”第276款“住房改革支出款”中增设第3项“住房建设支出”,中央单位住房建设支出和征收机关的业务经费列入本科目。
五、上交中央财政的中央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项用于中央单位的住房建设,专款专用。
六、中央单位应按月向所在地财政机关或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报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情况并及时缴纳有关收入,隐匿不报者,将按违犯财政纪律论处。中央单位住房建设支出,由中央各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使用计划或申请。财政部对各主管部门上缴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入库数和有关缴库单据进行核实、审查后,根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的规定和中央单位住房建设的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七、中央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扣除当年实际支出后,年终收入大于支出部分,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