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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9月6日 实施日期:2000年9月6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工字[199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为了保证企业住房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

附件:
        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规定的通知

  为了保证企业住房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现对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财务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住房基金具体包括企业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借入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
  住房周转金的来源有: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企业收取的住房出售净收入,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企业住房周转金的利息,其他住房资金。住房周转金作为负债进行管理。
  企业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借入的住房资金,企业应设立备查登记簿,连同住房周转金全面反映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和支出。
  二、企业安排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住房基金总额。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和借入的住房资金不得用于费用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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