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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10]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2003年经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2007年纳入国家“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十大重点工程,国家累计下达投资约38亿元。根据部领导指示,为全面调查规划实施进展,充分掌握当前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和环境监管体系的建设情况,大力推进规划实施和处置设施的运行监管,我部决定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和紧迫性。目前,《规划》实施已逾7年,进度较为缓慢,个别项目至今尚未开工。各级环保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大力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和处置能力建设。同时应认真总结建设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家发改委关于抓紧做好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10〕288号)有关要求,与同级发改部门共同推动《规划》项目加快实施,确保2010年以前下达中央投资的项目在今年8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今年6月底前下达中央投资的项目在今年10月上旬开工建设,今年6月底以后下达中央投资的项目在投资计划下达3个月内开工建设。

  二、认真组织,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所有已建成、在建和待建的《规划》项目进行检查,包括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二恶英监测中心、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和工程中心、放射性废物库和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等。中央投资项目和利用社会资金自建项目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三、自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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