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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09)

  (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提高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最高刑,增加了打击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为有力打击腐败犯罪和网络犯罪提供了法律支撑。最高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签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6省(区、市)陆续推开,一大批因受犯罪侵害的困难群众得到帮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在全国27个省(区、市)的218个地(市)、1336个县(区、市)、15123个街道(乡镇)推行社区矫正试点,累计接收矫正人员35万多人,一半以上的人已解除矫正,这些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仅为2‰,减少了社会对抗,增加了社会和谐。
  (三)加强政法队伍建设
  将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扩大到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从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中定向招录2.3万余人,经过实战性技能培训和跨学科专门知识培养,主要充实到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的基层政法机关,加强基层政法机关执法力量。为有效缓解中西部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短缺问题,司法部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民族自治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实行放宽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并相应降低合格分数线等优惠政策,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考试试点。有关部门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相适应的政法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对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列为国家司法考试必考内容,切实提高政法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进一步落实“从优待警”政策,加强政法部门工作人员职业保障。
  (四)加强政法经费保障
  通过改革,国家建立“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实行分项目、分区域、分部门的政法经费保障政策,建立政法机关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制定完善各类装备标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保障措施。司法经费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基层政法经费实际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切实保证了政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费需要。

五、关于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目的是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一)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开展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同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放在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先后对畜牧法工会法食品安全法等3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提出了改进执法的一系列重要审议意见,促进了相关法律的贯彻实施。例如,针对畜牧法执法检查中提出的应当加大对畜牧业的金融和保险支持问题,国务院决定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满足畜牧业发展的信贷要求;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为应对畜牧业风险提供制度保障。针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国务院决定加快制定、完善和提高畜产品安全标准、畜牧业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化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推动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2009年,各地方人大也对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保障、支持和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确保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推动了法律实施与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结合。
  (二)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00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听取并审议了2008年中央决算报告和200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2008年国务院针对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及时调整财税政策措施,推进财税制度改革,支持抗灾救灾,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圆满完成了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中央预算。同时指出,既要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扭转财政收入持续下滑的局面,又要防止收“过头税”,防止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重点项目和重点支出,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量力而行、勤俭办一切事业,反对铺张浪费,力戒滥铺摊子,不要做表面文章;要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抓紧建立县级政府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加大对重点财政收支领域的监管力度,规范预算编制与执行,防范财政风险。常委会组成人员还要求国务院责成有关方面对审计查出的2008年预算执行中的问题认真加以纠正,依法追究责任。对于“屡审屡犯、有禁不止”的财政违规现象,除加大整改和处理力度外,要分析深层次原因,建立预防财政违规行为的长效机制。国务院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从落实结构性减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强支出资金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坚持量力而行、健全财政体制、规范转移支付等方面提出了整改措施,并于2009年12月报告了全国人大常委会。
  (三)对部分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带来的严重冲击,国务院在2009年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促进经济发展的一揽子计划,在2008年第四季度中央新增公共投资1040亿元的基础上,2009年又安排9080亿元中央政府公共投资。为保证这一投资计划有效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代表建议,选择保障性住房建设、教育卫生等民生工程、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农田水利建设等4个题目,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专题调研。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对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实施中央政府公共投资计划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肯定,同时对一些项目的前期工作不扎实、配套资金不落实、地方债务风险、进展不平衡、个别地方滥铺摊子等问题,及时与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并形成调研报告送国务院,推动改进工作、完善政策。200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专题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同时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央政府投资安排及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指出,发挥投资拉动作用,要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规划、量力而行,严格把握投资导向,优化投资结构,落实配套资金,规范管理程序,加强投资监管,防止重复建设,真正把钱用在刀刃上,并要求国务院在2010年4月底前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保证。2009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共600余件。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对报送备案的法规有重点地进行了审查研究。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备案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了审查,对存在的问题与制定机关交换了意见,要求其妥善处理,并促请其集中清理2005年以前制定的司法解释。督促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开展对地方性法规的全面清理,并就地方性法规清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重点地进行主动审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大都成立了负责备案审查工作的专门机构。2009年,公民、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98件,常委会工作机构依法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处理。
  2009年向国务院报送备案的地方政府法规637件、地方政府规章537件、部门规章161件。经审查,对存在问题的37件法规、规章作了处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国务院提出的82件要求对有关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书面申请,也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处理。2009年,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1124件,对其中存在问题的269件进行了处理。

六、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长期不懈努力的目标。2009年,中国的人权事业继续向前推进。
  (一)公布实施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009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了中国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计划》是中国政府响应联合国倡议、根据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遵循《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条约的基本精神、在中国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参与下制定的,是中国政府促进和保障人权的阶段性政策文件,是中国政府就人权问题对国内外作出的庄严承诺。《计划》从中国国情出发,本着务实的精神,设定了未来两年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障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内容覆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2009年底,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了中期评估,确认各项目标任务和具体指标均如期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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