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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指导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指导意见
(2010年7月29日 国质检食监函[2010]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9号令)和《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75号公告)规定,现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批发证工作依法可以由市级、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市级、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以及市级、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备的条件研究确定并予以公告。
  二、基本条件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工作的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基本条件。
  1.本级局有健全的食品生产行政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制定核查人员管理、检验机构管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等制度并开展相应工作。
  2.本级局内部设立独立的食品生产监管部门,专职工作人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
  3.有独立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包括由独立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承担时,应在其内部设立独立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部门。
  4.本辖区内的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资质涵盖由本级局实施审批发证的食品品种,且核查人员数量与本级局实施审批发证的企业数量相适应。
  (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审查部门)基本条件。
  1.有健全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管理制度和有效的运行机制。
  2.有与开展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且人数不应少于3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经历的人数比例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比例均不得少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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