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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峨眉山大庙飞来殿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峨眉山大庙飞来殿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9〕613号)


四川省文物管理局:
  你局《关于上报〈峨眉山大庙飞来殿保护规划〉的请示》(川文物保〔2009〕3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规划。
  二、规划文本尚需作以下补充、修改:
  (一)应在文本及图纸中明确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范畴。
  (二)补充建筑所依附的山岩整体的地质勘察情况,并根据勘察结论完善地质加固和防震减灾措施。
  (三)补充文物保护单位在日常和特殊状态下游客游览及活动状况的评估,并根据结论制定相应的游客管理要求。
  (四)消防水池应保留,补充完善文物保护单位消防自救系统。
  (五)补充白蚁防治方案,应建立整体、长效的白蚁防护制度和体系。
  (六)进一步规范文本和图纸表述。
  三、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定、核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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