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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康有为故居保护方案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康有为故居保护方案的意见
(文物保函〔2009〕615号)


北京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大吉片危改项目康有为故居保护方案的请示》(京文物〔2009〕53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建设工程中文物保护单位的原址保护。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康有为故居属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其原址保护方案请你局依法审批。
  二、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请你局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保护方案进一步审核论证,确保康有为故居及其周边历史建筑的文物本体和整体环境风貌得到有效保护。具体方案由你局核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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