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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五、加强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各级农发行要切实做好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工作,按照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有关要求,严格审核发放收购贷款,及时足额保证资金供应。同时,要加大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资金使用情况的核查力度,认真核对收购凭证,根据实际入库进度审核支付贷款,对违反收购质价政策的要坚决停贷。
  六、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地方粮食、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在地原则,采取抽查、巡查、交叉检查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监督检查责任。按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等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虚报进度、“转圈粮”套取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取消企业的政策性粮油收储资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从事粮食收购的其他经营者也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七、加强收购工作的领导。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预案》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今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抓紧腾仓并库和仓库维修,抓好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和出库,确保新粮收购仓容。各有关省(区、市)的相关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中晚稻收购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中晚稻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一日

  附:
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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