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09年电子计价秤专项整治情况的通报

  (四)电子计价秤使用环节的受检率不高,超期未检现象严重。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发现,有的集贸市场的电子计价秤受检率和合格率仍比较低。部分经营者计量法制意识淡薄,不主动依法申请检定,电子计价秤超期未检现象仍然比较严重;部分经营者甚至故意逃避计量监管,破坏铅封,甚至有个别经营者对电子计价秤进行改造,安装遥控装置,进行计量作弊,坑害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
  (五)电子计价秤作弊手段越来越隐蔽,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破解和处罚难度加大。近年来,不法分子加快了电子计价秤作弊手法的更新换代,从原先改装硬件、加装开关到现在的加装遥控装置、篡改核心软件,技术含量越来越高,隐蔽性越来越强,技术机构缺乏有效破解作弊电子计价秤的技术能力,对电子计价秤作弊案件的取证和查处越来越困难。此外,由于计量法律法规对利用电子计价秤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太小,对不法分子起不到震摄作用。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深入开展电子计价秤专项整治工作,建立电子计价秤长效监管机制。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电子计价秤计量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要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方式,把专项整治同日常检查相结合,坚持常抓不懈,积极探索电子计价秤的计量监管模式,推动电子计价秤计量监管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二)进一步强化对电子计价秤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电子计价秤的产品质量。一是要严格型式批准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发放。型式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型式评价大纲的要求进行型式评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发放,对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一律不得发证。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型式评价机构应设立电子计价秤留样制度,凡型式评价过的产品须保留样品;二是要严格对生产企业进行证后监管。加强日常巡查和突击性检查,重点检查批量生产的产品是否存在与批准的型式不一致以及封装后依然可从键盘等外部对量程或者重力补偿调整装置进行调整的情况,上述情况一经发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立即责令其改正,并对其按照型式评价大纲和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仍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三是严格到期复查换证工作。对此次专项整治中列入C类管理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力度和频次,在复查换证时要重点进行现场考核,对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再换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四是要加大对电子计价秤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并做好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