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扩大内需水利投资建设和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检查的通知
(水明发[20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珠江水利委员会(广州)、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小浪底建管局(郑州),澧水公司(自发)、各有关单位(自发):
按照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我部确定于2010年9月至11月开展扩大内需水利投资建设和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了解扩大内需水利投资建设情况和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进展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强化监督、改进工作,促进扩大内需中央投资水利项目的顺利完成,督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二、检查范围
2008年至今年6月底前下达投资计划的扩大内需中央投资水利项目,《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水建管〔2009〕571号)规定范围内的排查项目。
三、检查内容
(一)扩大内需水利投资建设情况
1、检查贯彻执行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的总体情况,重点是扩大内需中央投资水利项目投资安排、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建设进度、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等情况。
2、检查各级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等组织的检查、稽察、调研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
3、检查扩大内需水利投资建设效果情况,包括拉动当地投资增长情况、对改善民生和调整结构发挥的作用和效果、对促进当地经济平稳发挥的作用等。
4、总结本地区、本单位在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中的有效做法。
5、查找本地区、本单位在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对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水利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进展情况
1、检查排查和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是否对新建项目进行了滚动摸排,做到应查尽查;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是否存在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问题;问题整改是否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处理的要求落实整改责任、督促整改到位等。
2、检查工程治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是否按照边查、边改、边建的要求,推进法规制度、市场机制、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等工程建设领域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3、检查统计水利工程治理工作中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包括是否建立案件查处协调机制,对案件是否查实查透,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是否到位等。
4、总结水利工程治理中的有效做法和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选取典型项目进行剖析检查
1、前期申报审批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是否严格履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手续是否完备齐全。
2、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是否按照要求的时限开工,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进度要求。是否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实施。
3、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中央投资资金是否专款专用,资金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方面的内控机制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财务支出是否依法合规。是否严格执行项目预算,是否出现投资超概算或投资规模失控的现象。
4、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有关规定。项目法人组建是否规范,人员结构是否合理,内部制度是否完善,履行责任是否到位。是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的有关规定,对应实行招标投标的,是否都实行招标投标;对应实行公开招标投标的,是否都实行公开招标投标;招标投标的手续和有关材料是否完备齐全。是否健全并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建设中是否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项目建设中是否发生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是否按期完工,是否严格履行竣工验收程序,能否按期投入使用。是否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单位档案管理是否严格规范。
6、监督整改和案件查办情况。历次稽察、审计、监察、检查等整改意见是否落实,有关投诉和举报是否得到及时受理,违法违纪案件是否及时得到查处。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自查
从9月上旬至9月底,部直属单位、各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对扩大内需水利投资建设和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进行自查,并在自查基础上填写《扩大内需中央投资水利项目实施情况统计表》、《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扩大内需中央投资水利建设项目实施效果统计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情况统计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附件1至附件6),形成自查工作报告。请各单位、各地区将扩大内需水利投资建设情况的统计表和自查报告于9月25日前报水利部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计划司);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进展情况的统计表和自查报告于10月8日前报水利部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与管理司)。
(二)水利部检查
我部将于9月中下旬对部分地区和部直属单位扩大内需水利投资建设和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填写《扩大内需水利投资建设和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检查表》(附件7)。检查具体分组情况见下表:
序号
| 牵头单位
| 参加单位
| 检查单位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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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规计司
| 海委
| 长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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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财务司
| 淮委
| 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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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管司
| 松辽委
| 淮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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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监司
| 黄委
| 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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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监察局
| 长江委
| 综合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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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长江委
| 建管司
| 云南、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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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黄委
| 农水司
| 湖南、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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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淮委
| 水电局
| 内蒙古、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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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海委
| 水保司
| 黑龙江、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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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珠江委
| 财务司
| 山东、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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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松辽委
| 安监司
| 四川、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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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太湖局
| 规计司
| 辽宁、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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