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现场检查应当按照批准的场所和检查内容进行,不得现场调整。
16. 现场检查取得的证据应当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17. 现场检查应形成《现场检查记录》(见附表四)应有双方签字确认。
五、请求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协查
18. 必要时,协会可以请求所在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地的认证机构或获证组织进行协查。
19. 需要进行协查时,应填报《协查审批表》(见附表五),报经秘书长审批后进行,并向请求协查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发出《协查函》(见附表六)。
20. 对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协查形成的检查记录和证据,应当归入调查记录中。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
21. 调查结束后,应当填写《调查报告》(见附表七),对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作出明确结论。
22.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填报《违规行为处理审批表》(见附表八),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提交全部调查记录,逐级报批。
23. 协会可以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采用秘书长批准、组织相关人员合议、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提交理事会决定等方式作出处理决定,应形成并保存相关的合议记录、常务理事会决议、理事会决议等。
24. 根据确定的处理决定,发出书面《违规行为处理通知书》(见附表九)。
25. 对于需要移送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机构的违规行为,填写《违规行为调查结果移送审批表》(见附表十),经秘书长批准后办理移交手续。
26. 需要交纳违约金的,向协会财务交纳,办理部门建立《违约金交纳台帐》(见附表十一),每季度与财务对帐一次。
27. 违规行为处理完毕后所有记录应当归档保管。
七、附则
28. 本办理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9. 本程序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
附表1:
约谈记录
约谈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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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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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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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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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谈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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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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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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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人员:
| 协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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