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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2009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地方病防治项目督导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2009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地方病防治项目督导情况的通报
(卫疾控地病便函〔201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疾控处(地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处:
  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地方病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有效落实医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时发现、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促进项目规范、如期完成,根据《2009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疾病预防控制项目管理方案》(卫办疾控发〔2009〕224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方案》)的要求,我局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地方病防治项目督导的通知》(卫疾控地病便函〔2010〕62号)(以下简称《项目督导通知》)。受我局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在各地自查基础上,于今年7月对河北、内蒙古、山东、西藏和甘肃5省份开展了现场督导。现将各地自查情况和现场督导情况通报如下。

  一、项目进展和取得成绩

  (一)项目管理。

  1. 组织管理。除西藏自治区外,其他项目省份均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参与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所辖各项目市(地、州)、县(市、区)也成立了由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项目管理小组。同时,各级项目单位均成立了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病所)牵头的技术指导小组。辽宁、吉林等7个省份将项目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管理,由省级、市级、县级主管部门逐级签订责任状,确保项目工作有序推进。

  2. 启动培训和技术保障。各项目省结合当地实际,分别制定了本省地方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和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各项目市(地、州)、县(市、区)也制定了相应的项目实施方案。各项目省均召开了项目启动会,开展了项目管理实施人员的培训,有22个省份对各级项目实施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强化培训,为项目有效实施提供了技术保障。

  3. 资料上报。截止2010年8月18日,除安徽、福建外,其他项目省均上报了项目督导自查报告和相关数据报表。

  (二)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

  1.资金管理。各项目执行单位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方案》要求和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特别是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区改炉改灶项目,由政府招标采购办或招标采购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实行招标采购。

  2. 资金到位及配套情况。北京、江苏等5省(市)项目资金已足额拨付到项目县;山西、内蒙古等13个省(区、市)的县级项目资金也已大部分拨付到位。河北、内蒙古等14个项目省(区、市)省级财政落实了项目配套经费1.09亿元(见表1)。

  (三)项目进展情况。

  各项目省按照《项目管理方案》和技术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工作。目前大部分项目省份进展顺利,能够按照进度要求完成相应项目工作(见表2-表8)。

  (四)健康教育。

  除湖南、西藏外,其他项目省份均开展了健康教育工作,覆盖人口达9278.1万人(见表9)。各项目省份采取发放折页、张贴海报、播放光盘、开展健康教育咨询、书写永久性宣传标语等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活动。部分地区通过发放印有健康教育知识的作文本、水杯等日常生活用品和学习文具的方式,使健康教育工作更贴近百姓生活,产生良好的社会宣传效果。与此同时,各地还充分发挥教育部门的独到作用,通过在小学开设健康教育课,进行健康教育知识竞赛、作文比赛等提高健康教育知晓率。经过广泛深入、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宣传,进一步提高了群众健康意识,转变了群众防病观念,使防治工作产生了良好社会效应。

  二、存在问题

  (一)中央财政资金逐级划拨缓慢。

  辽宁、黑龙江等6个省(区)的中央财政项目资金至今尚未到位,尤其是西藏自治区2008年度的项目资金仍滞留在自治区财政部门。目前,仅有北京、江苏、江西、海南和重庆5个省(市)的县级项目资金全部落实到位,其他项目省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虽已到位,但逐级划拨缓慢,如江苏、重庆等6省(区、市)项目资金在2010年8月才到位。项目资金到达县级执行部门的及时性更差,直接影响了地方病防治项目的执行进度。

  (二)地方配套经费不足与划拨滞后并存。

  2009年度项目有河北、内蒙古等14个省(区、市)落实了地方配套经费,多数省份地方政府尚未落实项目配套经费。由于缺少项目配套经费,导致项目单位工作经费不足,直接影响项目工作质量和实施进度。

  (三)相关部门配合不够密切。

  自查和督导结果显示,部分省份部门之间配合不够密切,增加了工作难度,影响了项目进度。如山西、江苏和四川开展饮水工程水氟、水砷监测时,当地水利部门未能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工作难度加大。宁夏碘盐监测过程中查出非碘盐,报当地盐业部门追查来源,盐业部门未能给予配合等。另外,河北、广西、贵州、云南和甘肃等省份也反映需加强与盐业、工商、教育多部门的协作力度等。

  (四)健康教育工作仍需加强。

  大部分省份反映,应当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宣传工作,扩大健康教育宣传面,组织多部门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健康教育工作,增强健康教育的整体效果。如陕西、甘肃等省份反映个别病区的健康教育知晓率较低,江苏等省份反映县级开展健康教育工作不到位,流于形式。

  (五)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由于地方病防治工作条件艰苦,基层防治人员待遇偏低,造成队伍不稳定、人员流动性大、缺乏后备人才、科研技术能力亟待提高等问题,以及实验设备严重落后或欠缺,不仅影响了项目工作质量,还制约了地方病防治工作的跨越式开展。

  (六)部分省份项目推进缓慢。

  部分省份项目执行进度明显滞后,个别项目尚未开展。如西藏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碘缺乏病高危监测与应急补碘、健康教育等工作均未开展。江西、湖南等6个省(区、市)也有一些项目尚未开展,严重影响了地方病防治项目的总体推进速度。

  (七)上报原始数据不够规范。

  自查和督导结果显示,有些省份督导报告中的数据与报表数据不相符。同时,部分省份也反映县级上报数据常存在缺项、漏项现象,数据准确性较低,直接影响项目分析评估的质量。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尽快逐级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尚未逐级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省份,要积极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尽快拨付项目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二)切实、足额落实地方配套经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责,在省级水平上给予一定项目配套经费,有能力的县(市、区)也应当配套项目经费,确保项目保质、如期完成。

  (三)加强组织管理。

  各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发挥组织、协调和督促作用,定期召开成员单位项目协调工作会议,通报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沟通,着力解决影响项目进度、质量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建立部门协作工作机制,保证项目进度和工作质量。

  (四)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宣传力度。

  各项目省要将健康教育工作贯穿项目始终,将健康教育工作与地方病防治工作相结合,使健康教育更具有针对性,目标更加明确,效果更加显著。

  (五)加强技术指导,充分发挥基层单位作用。

  进一步加强基层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项目执行能力,特别是省级技术指导小组要结合当地情况,对项目实施重点和难点地区,给予重点指导、重点扶持、强化培训。同时,配置必要的地方病现场诊断设备和实验室检测设备,提高地方病防治水平。

  (六)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工作进度明显滞后的项目省份,要按照《项目管理方案》要求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对项目进度迟缓的县(市、区),利用督导检查、通报等方式,督促项目县尽快推进执行进度,确保工作质量,如期完成工作。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地方病防治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

  (表1-9)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表1 中央补助资金落实及地方配套经费情况统计表

省 份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地方配套经费

(万元)

补助资金总额

(万元)

实际到位金额

(万元)

资金到位率(%)

其中县级补助资金

补助

金额

(万元)

实际到位金额

(万元)

到位率(%)

北 京

27

27

100

20

20

100

0

天 津

42

42

100

21.5

0

0

0

河 北

386

386

100

252

0

0

0

山 西

398

398

100

184

150

81.5

0

内蒙古

625

625

100

428

387.7

90.6

90

辽 宁

274

0

0

171.3

0

0

0

吉 林

283

283

100

131

121

92.4

0

黑龙江

398

0

0

129

0

0

0

上 海

24

24

100

17.4

11

63.2

0

江 苏

149

149

100

122

122

100

69

浙 江

107

0

0

87

0

0

0

江 西

208

208

100

127.7

127.7

100

50

山 东

454

454

100

212.2

39.2

18.5

0

河 南

363

363

100

256.5

209.4

81.6

151

湖 北

1147

1147

100

1079

936.5

86.8

80

湖 南

4261

4261

100

4175.6

4135.6

99.0

0

广 东

165

0

0

131

0

0

0

广 西

271

271

100

166

137

82.5

67

海 南

238

238

100

203

203

100

0

重 庆

210

210

100

109.2

109.2

100

30

四 川

1729

1729

100

1577.2

1415.9

89.8

854

贵 州

22375

22375

100

22161

20309

91.6

9428

云 南

7602

7602

100

7357

7353.7

99.9

40

西 藏

688

0

0

582

0

0

0

陕 西

449

449

100

279.3

0

0

6.1

甘 肃

485

485

100

301

160

53.2

10

青 海

355

0

0

260

0

0

0

宁 夏

215

215

100

99

98.6

99.6

29

新 疆

868

868

100

662

8.5

1.3

0

兵 团

208

208

100

141

0

0

0

合 计

45004

43415

96.5

41442.9

36155

87.2

1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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