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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一批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一批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标委服务联[201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监会各派出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电力企业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企业标准体系,满足电力企业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的需要,确保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和电力优质服务于社会各行各业,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一批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办输电函〔2009〕305号)要求,按照坚持“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了第一批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要本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适合于本企业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并有效实施。

  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电监会各派出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与服务,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采取宣传、引导等多种形式提供标准化信息咨询,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三、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试点及确认工作应按照《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及确认工作实施细则》(国标委服务联〔2008〕76号)要求实施。试点及确认工作办公室和省级确认工作联合办公室应严格确认程序,规范确认工作。

  四、试点及确认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地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探索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的新模式,对于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五、本批试点时间为一年,从2010年8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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