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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空调制冷行业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高级技师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有满足产品制造所需的持证焊工和合格项目。
  第十二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切割下料设备、冲压成形设备、机加工设备、焊接设备、表面处理设备、油漆设备等和必要的工装。
  第十三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几何尺寸检查与测量工具、耐压试验装置、泄漏试验装置等。
  第十四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有效版本的法规标准等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制造单位取证时,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规定的数量准备压力容器试制产品。试制产品的制造工艺应当包括成型、组焊、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过程。
  第十六条 制造单位换证时,应当有持续制造相应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业绩。换证评审时一般应当有在制产品。如果一个换证周期内制造单位生产的相应压力容器产品少于4台(批),换证评审时必须有在制产品。
  第十七条 制造单位应当符合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气体保护钎焊设备或者其它气体保护焊接设备以及产品充氮贮存设备;
  (二)有满足生产要求的清洁度检测仪器和表面涂层盐雾试验设备,表面无涂层或者工业用产品除外;
  (三)有进行爆破试验的设备和设施;
  (四)以自动焊为主的制造单位,持证焊工不少于2名,以手工焊为主的制造单位,持证焊工不少于4名,并且至少有2项合格项目;
  (五)有相应压力容器产品企业标准。
  第十八条 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在许可范围内制造压力容器,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其他小型压力容器(蓄能器除外)的制造许可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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