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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空调制冷行业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制造单位应当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要求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具备一定工作经历和能力的下列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
  (一)质量保证工程师;
  (二)工艺及标准化责任人;
  (三)材料责任人
  (四)焊接责任人;
  (五)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责任人(必要时);
  (六)产品检验责任人;
  (七)设备及计量责任人。
  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有从事压力容器制造、检验或质量管理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其他责任人应当有从事所负责专业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且至少具有下表所列理工科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技术职称。根据压力容器产品制造的需要,一个责任人岗位可以由两个及以上的人员担任,但是应当明确每个人的职责;必要时,一个人员也可兼任两个责任人岗位。

责任人

学历

技术职称

质量保证工程师

本科

工程师

工艺及标准化责任人

大专

工程师

材料责任人

大专

助理工程师

焊接责任人

大专

助理工程师

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责任人

大专

助理工程师

产品检验责任人

大专

助理工程师

设备及计量责任人

中专

助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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