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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空调制冷行业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 空调制冷行业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包括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和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三个方面,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持续满足制造许可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 空调制冷行业小型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容积大于1L并且小于25L的压力容器设计应当由具有A1级、A2级、A3级、C级、D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负责。
  注:相应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应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技术规范,如无前三类标准或规范时也可采用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五条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文件化的且与其产品制造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能有效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
  第六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独立完成压力容器产品成型、组装、焊接、耐压试验、检验等制造过程的能力。压力容器产品需要进行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检验时,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或者能力的单位承担。无损检测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委托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并且纳入制造单位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范围。
  第七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当地政府的注册登记。
  第八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场地和场所,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一)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车间;
  (二)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和产品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并且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有明显的标志;
  (三)有满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或者场所;
  (四)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耐压试验专用场地;
  (五)有法规、标准和压力容器技术资料的专用储存场所。
  第九条 制造单位应当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各方面人员,经过专门的岗位培训与考核,并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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