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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修订)[失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按《课题任务书》和课题中期评估结果将科研基金课题经费分年度拨至各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单位,各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应在收到经费后的1个月内,将经费转拨到受资助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科研业务费;

  (二)消耗性实验材料费;

  (三)消耗性临床材料费;

  (四)仪器设备使用费;

  (五)科研协作费;

  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经费不包括国际合作交流费。

  第二十七条 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经费,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克扣、截留。

  各级课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课题经费的监督管理;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科研经费专项管理制度,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课题负责人要在课题承担单位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下,按计划自主支配和使用课题经费。

  第二十八条 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负责人应当于课题完成后的1个月内做出经费决算,并由课题承担单位审计,经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撤销的课题应当全额退回课题经费;中止的课题,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帐目,按第二十八条要求,上报经费决算和审计报告,同时退回剩余经费。

  第三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立项课题总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划拨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管理费。

  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交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管理费的使用报告。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三十一条 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负责人应当在研究工作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完成情况报告表》,并按规定格式录制计算机软盘,经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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