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
(一)修改课题研究计划;
(二)提前或推迟结题;
(三)中止课题研究。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按下列规定报批或备案:
(一)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同意,可继续担任该课题负责人,在原单位完成课题研究,由课题负责人提出报告,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经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同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课题转入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由课题负责人提出报告,经调入调出双方及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签署意见,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
(二)课题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病休、出国等)离开该课题研究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所在单位必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备案;离岗超过一年须更换合适的课题负责人,由课题承担单位报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审批,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如无合适的人选更换,按中止课题处理。
(三)青年科学基金课题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报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备案;离岗超过一年的,按中止课题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权决定中止课题:
(一)研究证明技术路线已不可行;
(二)研究内容已落后于国内的研究成果;
(三)由于各种原因,已达不到预期目标;
(四)违反规定使用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经费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权决定撤销课题:
(一)在经费到位的情况下,一年以上未启动课题;
(二)课题启动前,课题负责人因故不能到岗,又无合适人选接替。
第二十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不定期检查各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单位对立项课题的管理及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