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经审定的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填写《课题任务书》通知。
课题负责人在收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填写《课题任务书》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与课题承担单位、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签订《课题任务书》。
第十五条 《课题任务书》签订后,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式发布立项通知。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对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的全面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重点课题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进行年度评估;指导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单位对其他课题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评估;
(二)负责通报课题年度评估结果,按照《课题任务书》和年度评估结果分年度下达课题经费;
(三)审定提前、推迟和中止的课题。
第十七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普通课题、民族医药课题、青年课题、立项不资助课题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课题任务书》监督检查课题计划的执行情况,组织进行年度评估;检查和审核课题的原始研究资料;
(二)转发课题经费;
(三)于每年12月底前提交本地区、本单位的课题管理情况综合报告;
(四)负责对中止、撤销课题的经费追回工作。
第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的职责是:
(一)提供与承担课题有关的科研条件;
(二)根据《课题任务书》,检查课题实施情况,按时上报有关课题进情况的材料,确保课题研究按计划进行;
(三)监督课题经费的使用。
第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按照《课题任务书》组织实施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二)负责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
(三)就课题本年度执行情况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执行情况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