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修订)[失效]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结合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目标,定期发布《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招标指南》。

  第七条 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应当针对中医药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研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研究目标明确,中医药基础研究类课题应当以探索和形成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为主要研究内容;中医药应用研究类课题应当以探索和形成新的诊疗技术和方法、新设备、新工艺为主要研究内容;

  (二)立题依据充分,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其中中医药基础研究类课题应当设立研究工作假说;

  (三)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

  (四)预期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明确;

  (五)研究经费预算合理。

  第八条 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负责人应当是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科技人员,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科研道德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其中青年课题负责人的年龄应在三十五周岁以下。

  第九条 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基金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按规定格式录制计算机软盘。

  第十一条 《申请书》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核,经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局直属单位)汇总、审查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聘请有关专家,依据综合评价、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对申请课题进行审评,并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专家的意见,审定立项课题。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人员组成。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