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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9年11月9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9日)废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科[199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本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自1989年实行以来,在中医药科研课题立项、课题管理以及促进中医药科研水平提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适应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的需求,我局重新修订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基金(以下简称中医药科研基金)的管理,提高中医药科研基金的利用效率,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医药科研基金来源于事业费、国内外捐助及其它经费。

  第三条 中医药科研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推动中医药科技创新,有利于推进多学科协作。

  第四条 中医药科研基金用于资助中医药基础研究类课题和中医药应用研究类课题,每类课题均包括重点课题、普通课题、民族医药课题、青年课题和立项不资助课题。

  第五条 中医药科研基金资助的课题(以下简称中医药科研基金课题)面向社会招标,每两年集中受理一次。具有重大科学意义的研究课题随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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