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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结果作为拨付下一年度经费或调整、撤销项目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科技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案,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系统。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凡重大变更,如研究计划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等,必须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保持稳定,如有变更,按下列规定报批或备案:
  (一)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同意的,可以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遇有特殊情况(如病休、出国等)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所在单位必须及时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离岗超过一年以上,必须及时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承担单位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权决定终止或撤销项目:
  (一)研究技术路线已不可行;
  (二)不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三)研究内容已落后于国内外同类研究成果水平;
  (四)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保障条件不能落实,或违反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五)由于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 决定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文确认。项目承担单位应就终止或撤消项目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总结,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查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通过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项目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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