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注册或受让无线网址的目的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 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七条 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无线网址享有合法权益:
(一) 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无线网址;
(二) 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无线网址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 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无线网址,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第八条 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无线网址提出争议的,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均有权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由同一个专家组处理。
第九条 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之前,当事人一方认为专家组成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有权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请求,要求该专家回避。
第十条 在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中,除无线网址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无线网址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无线网址的注册服务机构及注册管理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第十一条 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对无线网址争议的处理仅限于:
(一) 注销已经注册的无线网址;
(二) 将注册无线网址转移给投诉人。
第十二条 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之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争议双方均可就同一争议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如果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无线网址,或者将无线网址转移给投诉人,无线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将于执行该裁决之前等待10个工作日。
在此等待期内,如果被投诉的无线网址注册人提供的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已经受理有关争议,无线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将不会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并视下列情况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