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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2010修订)

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0年7月29日修订发布 2010年8月29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解决通用网址注册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根据《通用网址注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通用网址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的通用网址应当限于由北龙中网(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KNET)运行管理并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提供技术支持的通用网址。但是,所争议通用网址注册期限满两年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 通用网址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和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有关争议进行处理。

  第四条 争议解决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有关争议解决程序及专家组成员任命的规则。有关的程序规则应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获得支持:

  (一)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二)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三)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四)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对其在争议解决程序中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负责裁决争议的专家组有权认定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是否具有注册或使用通用网址的恶意。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通用网址的证据:

  (一)注册或者受让通用网址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通用网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通用网址,其注册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人以通用网址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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