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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200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5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28日)废止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与定义

  第一条 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 根据《解决办法》而进行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受本规则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所约束。

  第三条 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解决办法》: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办法》构成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对域名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二)注册协议:指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

  (三)当事人:指域名争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四)投诉人:指对相关域名有争议,并依据《解决办法》与《程序规则》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的一方当事人。

  (五)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指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负责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注册的机构。

  (八)域名注册代理机构:指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域名注册申请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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