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和以借款金额计算的总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要求及其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进行贷款审批和发放。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积极做好风险管控工作,承担本保险自投保时到保险责任终止前的下列风险管控义务:
(一)对借款学生开展诚信教育、个人征信系统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国家助学贷款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
(二)借款学生休学、退学、转学、被开除的,应在接到学校通知后做好催收工作,并及时通知保险人。
(三)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与借款学生明确还款方式,签订还款协议时应尽量建议借款学生采取按月还款的方式。
(四)逐月将借款学生交易明细电子数据反馈给保险人。
(五)应积极行使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权利,对违约的借款学生追究违约责任,特别是应将借款学生的违约记录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同时应将违约一年以上的借款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以及违约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就读学校,督促该学校将上述信息上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欠款的及时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被保险人如发现借款学生有逾期不还款的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催收欠款,同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借款学生的违约情况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应保险人的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协助保险人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借款学生变更借款合同或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方式或变更对借款合同设定的担保时,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并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