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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三)最近两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已与中央结算公司联网。

  五、发行人应与投标参与人签订书面协议,规范双方招投标权利义务关系。

  六、发行人拟招标发行债券的,应向交易商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管部门批准本期债券发行的文件;

  (二)本期债券发行办法和招标书,发行办法应至少包括招标方式、招标量、招标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应急招投标方案和缴款方式等具体内容,招标书应包括本期债券情况和招标条件;

  (三)投标参与人名单(附根据本通知第五条签订的协议);

  (四)准备公开披露的文件目录。

  七、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招标发行条件的,交易商协会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中央结算公司做好该期债券的发行准备工作。中央结算公司应对各类发行人的债券招标发行时间做好统筹安排并及时告知发行人。

  发行人不得随意变更已备案的文件。如确需变更的,发行人应重新备案。

  八、债券招标发行前,发行人除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期债券发行办法和招标书,除应包括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载明招标日期和时间;

  (二)投标参与人名单。

  以上信息一经披露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发行人应专门披露变更原因。

  九、发行人应在招标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各只债券的招标结果,招标结果应包括实际投标量、投标家数、中标家数和中标利率等(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招标结束后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提供当期各只债券的招投标情况,包括招标结果和投标中标明细(具体格式见附件二)。

  十、中央结算公司应及时公布上一年度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系统投标认购债券总量(不包括中央银行票据)的机构排名。

  十一、交易商协会、中央结算公司发现发行人、投标参与人或其他发行相关方存在违规行为时,应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报告。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发现上述相关方存在违规行为的,可向交易商协会、中央结算公司反映或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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