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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发布日期:2010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8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会字[2003]15号)


各会员单位: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部署,为进一步加强会员单位交易通信等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会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交易通信等网络信息安全工作,所属营业部的技术系统要进行全面自查自改,及时化解风险隐患。

  二、各会员单位所属营业部信息系统须按照证监会发布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和本所有关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设置。

  三、各会员单位要建立健全交易与通信中断和故障的应急计划和应急制度,保证各应急通信备份计划的有效性(包括通信线路、报盘设备及系统的配置),确保备份系统在故障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替换主用设备。

  四、各会员单位近期内对与交易所相连的交易与通信系统不宜进行任何更改与测试工作,包括变更通信线路、报盘设备及系统的配置。

  五、在满足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会员单位卫星用户不得关闭小站卫星系统。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每日关机的,须报上海证券通信公司运行部备案,并在第二日开市前一小时开机及做好开市的准备工作。

  六、各会员单位营业部须保障供电等系统正常运行,紧急通道必须安全通畅。要加强向投资者揭示交易市场发生不可抗力偶发事故的可能性。

  七、如发生交易与通信故障,会员单位要在第一时间与本所联系,争取及时排除故障,同时,要作好对投资者的解释和安抚工作,防止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事后要对事故的原因、处理过程、影响程度、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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