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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丝绸之路总体研究”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丝绸之路总体研究”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办保函〔2010〕5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研究工作,进一步确认丝绸之路的历史沿革、走向及相关地图,明确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总体情况,为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文本提供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为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奠定坚实的基础,经我局研究,决定以科研课题形式,组织开展丝绸之路总体研究工作。该课题申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委托”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为便于各单位进行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题名称
  丝绸之路总体研究
  二、课题经费
  课题补助经费40万元人民币,鼓励自筹。
  三、受理机构(组织单位)
  国家文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课题办)负责受理申报材料。
  四、申报时限
  2009年9月2日上午9时-9月17日下午16时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协会(学会)及其他文博单位。恕不受理个人申请;
  (二)申报单位应当填写《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申请书》(附件2),并报送至课题办。申请书电子文档同时发送至课题办电子邮箱(ktb@sach.gov.cn)。
  六、确定程序
  (一)由课题办组织专家召开立项评审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二)我局依据立项评审会结果,拟定承担单位名单,并在中国文物报、文化遗产保护科技平台(www.chst.cn)和国家文物局官方网站(www.sach.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三)公示无异议的,由我局、课题办与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七、其他事项
  课题申请书相关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及附件均同时在文化遗产保护科技平台(www.chst.cn)和国家文物局官方网站(www.sach.gov.cn)上发布,申报单位可直接上网查询和下载。
  八、课题办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刚 程新华
  联系电话:010-84642070 8463196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甲2号文博大厦1314室
  邮 编:100029

  附件:1.丝绸之路总体研究课题申请指南
  2.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申请书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1:
  丝绸之路总体研究课题申请指南

  一、指南说明
  为加强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研究工作,确认丝绸之路的历史沿革、走向,明确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总体情况,为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文本提供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为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课题主要研究内容
  丝绸之路的历史年代;丝绸之路的地域范围;丝绸之路的主要路线图,重点研究中国境内的路线走向,同时对中亚、以及西亚、欧洲、印度等路线也要有比较清晰的路线走向;丝绸之路的发展历史,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发展过程,经历了怎样重大的历史变化;丝绸之路在主要历史时期的基本走向;反映丝绸之路不同历史时期发展变化的路线图,最好在地形图上标示出来;丝绸之路的意义和价值,对中国、对全世界文化、经济、政治产生了怎样深远的影响;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总体情况,包括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基本组成、类型、特性、突出普遍价值等;对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与丝绸之路总体价值的关系进行阐述,即单体的丝绸之路文化遗产如何印证丝绸之路总体价值,应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与丝绸之路的关系;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基本情况描述、历史沿革;将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遗产点标示在丝绸之路路线图上,表明各遗产点与丝绸之路的关系等。
  三、课题经费及实施周期
  课题拟补助经费40万元,课题实施周期为2010年10月-2011年6月,约9个月。在2010年12月底前,应完成资料收集工作,形成课题报告大纲,并组织中期成果汇报。
  四、有关要求:
  1.课题研究应综合历史、历史地理、考古、文化遗产保护等学科的专家学者,对文献、舆图、地方志等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应地上和地下文物,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
  2.应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形成资料汇编。
  3.应结合基础研究,进行必要的现场考察,核实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点的具体情况。
  4.必要时可召开学术研讨会,邀请国内外有关方面的专家就丝绸之路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保护进行研讨。
  5.形成不少于5万字的研究报告。
  6.课题申报单位应为具有丝绸之路研究基础,熟悉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理念和世界遗产申报工作规则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协会(学会)及其他文博单位。课题负责人应具有与申报课题相关的研究基础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附件2:
  申请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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