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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市场信誉良好,管理科学高效,投资业绩稳定;

  (三)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且执行有效;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五)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50亿元,具有丰富的不动产投资管理和相关经验;

  (六)拥有不少于15名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4名;

  (七)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八)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机构,可以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有关专业服务,发起设立或者发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机构向保险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发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 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有关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二)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内控机制;

  (三)熟悉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具有承办投资不动产相关服务的经验和能力,且商业信誉良好;

  (四)与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六)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章 投资标的与投资方式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

  (一)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二)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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