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0〕80号 2010年7月31日)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遵照《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投资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不动产投资管理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