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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失效](发布日期:200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02年6月27日)废止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办):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逐步实现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现将《海域使用可行论证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管理,保证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质量,根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以及我国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的申请和管理。
  第三条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通过对拟使用海域及其周围区域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调查、分析和论证,提出海域使用项目是否可行,为政府审批用海项目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 从事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的单位,必须持有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证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资历:是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机构,具有法人资格;有明确的名称和固定的工作场所;参加过国家或地方海域使用管理有关的法规、规范、标准等编制工作;从事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海洋开发规划、海洋调查、海洋监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等工作五年以上。
  2.技术力量:从事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的单位各专业应基本配备齐全,包括海洋学各专业及海洋法律、管理、区划、规划、环保、测绘、工程技术等专业结构,每个专业至少有二名从事本专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高级职称人员,全体技术人员应不少于三十五人;熟悉海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能正确运用海域使用管理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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