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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设施覆盖率按下辖县(县级市)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县(县级市)占全部县(县级市)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二)污水处理率(25分)
  污水处理率计算公式如下:

  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量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其它设施污水处理量和污水排放总量依据上一年度《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数据。考虑到污水处理率统计的复杂性,可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率的实际情况,对污水处理率最高得分作适当调整。
  (三)处理设施利用效率(25分)
  处理设施利用率分值按不同运行负荷率的实际处理水量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A:运行负荷率≥75%的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B:70%≤运行负荷率<75%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C:65%≤运行负荷率<7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D:60%≤运行负荷率<65%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E:50%≤运行负荷率<6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E:30%≤运行负荷率<5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F:运行负荷率<30%的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运行负荷率数据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四)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20分)
  污染物削减率分值按不同的污染物削减效率的削减总量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分值=COD削减效率分值+NH3-N削减效率分值
  1.

  其中:
  A:COD削减量≥300 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B:250 mg/L≤COD削减量<300 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C:200 mg/L≤COD削减量<250 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D:150 mg/L≤COD削减量<200 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E:100 mg/L≤COD削减量<150 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F:50 mg/L≤COD削减量<100 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G:COD削减量<50 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2.

  其中:
  A:NH3-N削减量≥20 mg/L的NH3-N削减总量(吨)
  B:10 mg/L≤NH3-N削减量<20 mg/L的NH3-N削减总量(吨)
  C:NH3-N削减量<10 mg/L的NH3-N削减总量(吨)
  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五)监督管理指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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