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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D:60%≤运行负荷率<65%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E:50%≤运行负荷率<6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F:30%≤运行负荷率<5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G:运行负荷率<3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运行负荷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四)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20分)
  污染物削减效率分值按不同的污染物削减效率的削减总量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A:COD削减量≥30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B:250mg/L≤COD削减量<30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C:200mg/L≤COD削减量<25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D:150mg/L≤COD削减量<20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E:100mg/L≤COD削减量<15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F:50mg/L≤COD削减量<10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G:COD削减量<5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五)监督管理指标(15分)
  监督管理指标分值按“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上报分值和水质化验管理分值加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监督管理分值=数据上报管理分值+水质化验管理分值
  1、数据上报管理分值(9分)
  数据上报管理分值=在建项目分值+运行项目分值

  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2、水质化验管理分值(6分)
  水质化验管理分值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取各指标项实报期数与应报期数之比。
  3、在专项检查、抽查中,发现上报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每一项扣3分,直至将总分15分全部扣净。

  附件2:
36个大中城市污水处理考核评分细则

  一、考核总分计算
  考核指标包括:设施覆盖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减效率和监督管理指标。除设施覆盖率外,其他考核项目均按市本级污水处理数据评价。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总分为各项考核指标分值之和。
  二、考核指标分值计算
  (一)设施覆盖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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