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认定第一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通知
(农计发[201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机、畜牧、农垦、渔业厅(委、局、办),广东省农垦总局,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引领现代农业发展,带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我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按照《
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及《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在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推荐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基础上,现认定北京市顺义区等50个县(区、市、垦区)为第一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具体名单见附件。
创建现代农业示范区是在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梯度推进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规划,加强引导,积极推进。要进一步提高主导产业集中度,突出粮棉油糖、畜禽、水产等主导产业发展;要创新示范区组织实施机制,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创建责任,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主体作用;要通过整县整乡推进,带动区域现代农业发展;要积极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国家和省安排的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应适当向示范区倾斜,努力形成合力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良好局面。
我部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考核管理机制。对建设成效显著、示范引领作用明显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将加大支持力度;对违反国家土地利用政策、损害农民利益、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示范区,将撤销其“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
请各地农业部门加强工作指导与管理,切实发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在引领现代农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附件:
第一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名单
北京市顺义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