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在以国家法定年节、开张、开张纪念等名义举办的促销活动前,以及在举办连续营业时间超过16小时的促销活动前,应组织开展人员疏散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利用普通地下室或人防工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适时组织处置中毒窒息事故的整体和单项应急演练。
第二十五条 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未消除前,要根据隐患影响范围、可能造成事故的后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四章 应急演练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应急演练前,应成立演练组织机构,组织协调参演部门和人员,必要时聘请专家指导,共同完成应急演练的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成立由安全管理、培训教育等部门管理人员组成的演练工作组,组织开展演练准备工作。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建筑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参加演练工作组,负责演练方案中技术层面内容的制定或审核工作。演练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方案准备:编制演练方案、脚本,明确演练目的、背景、程序和评估标准等。
(二)人员准备:明确各级指挥人员、演练控制人员、参演人员、评估人员和观摩人员等。
(三)资金和物资准备:落实演练经费、演练器材、演练情景模型等。
(四)技术准备:包括演练场地设置、背景材料编制、通信联络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和参演人员的安全防护等。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应急预案制订演练方案,明确以下内容:
(一)演练目的:从提高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自救能力出发,针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实际工作,明确演练要解决的问题和期望达到的效果;
(二)模拟事故背景:针对本单位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设备和岗位等,结合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明确演练所模拟的事故情况,包括事故的类型、时间地点、报警情况、事故发展态势、已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和影响事故处置的其他因素等;